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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違規

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:
  1.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:
    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: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,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,經查證屬實者,應即舉發。
    •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。
  2. 檢舉應備資料(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):
    • 檢舉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(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,需協助查證說明)。
    •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(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或與某路交叉口)、日期(年月日)、時間(時分)及違規事實內容(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)。
    •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。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、行人或道路障礙者,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、住址等。
    • 如有違規證據資料(採證照片或錄影),並請檢具。
  3. 違規事實認定:
    •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,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、顏色外,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,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,避免爭議。
    • 違規停車者,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,應含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(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,及車輛臨停或停車狀態)。
    •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(如紅線停車、黃線停車、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),一併含括擷取入鏡,以證明其違規行為。
    • 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、影片,應檢具原始檔案(數位檔),以確保拍攝日期、時間正確無訛,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(年月日)、時間(時分)、地點等資料。
  4. 不予舉發情形:
    •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,自行為成立之日起;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,已逾七日之檢舉(有關七日檢舉期間之計算,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,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一日,例如違規日期為109年12月10日,最晚檢舉期限為109年12月16日)。
    •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。
    •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。
    •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,致無法查證。
  5. 備註欄:
    • 如有急迫性或突發性案件,請即撥打「110」報案專線,詳述其違規狀況、地點等相關資料,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,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處理。
    • 案內如非屬「彰化縣道路範圍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(如其他縣市或國道公路等),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或國道公路警察局連絡,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隊(04)7262049,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。
    • 本系統為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,如有其他建言,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。
    • 如有提供偽造、變造等不實照片、影片或冒名檢舉,可能觸犯刑法偽造、變造私文書罪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,將依法移送。
    •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,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(影片)進行檢舉,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,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,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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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:102年09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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